一、办理部门: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责任人:殷爱民
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东营市人民政府批复单(2004)150号。
四、办理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办理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应同时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申报表》3份、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个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 ,每年1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级审议公示:每年2月28日前,村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
3、乡级初审公示:每年3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调查员以村为单位,完成申报对象调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相关证明材料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4、区级审核、确认、公示:每年4月30日前,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资料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对象信息进行复查核实,将拟确认奖励扶助名单进行公示,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办理时间:按上述相关时间。
八、办理地址: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海宁路180号)
九、联系人:王 霞
十、联系电话:0546-3653303
十一、监督电话:0546-1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