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河口区人口计划生育局
二、责任人:殷爱民
三、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办理条件:凡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款规定的夫妇,均可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
2、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
3、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4、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
5、具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具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对居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部门审批。区人口计划生育局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申请人持《生育证》后方可怀孕。
六、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免费。
八、办理地址: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海宁路180号)
九、联 系 人:王 霞
十、联系电话:0546-3653303
十一、监督电话:0546-1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