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责任人:殷爱民
三、办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
四、办理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河口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五、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书、申报表,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残疾证(伤病残达三级)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子女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等。
2.村 ( 居 ) 委会和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进行资格初审。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河口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示。
4.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办理时间:每年3月31日前
七、办理地址: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海宁路180号)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联系人:王霞
十、联系电话:0546-3653303
十一、监督电话:0546-12356